《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杭余余杭罚决字〔2024〕第000121号

当事人:王卫妮,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283********6627,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林泉居**号。 叶光彬,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2621********303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林泉居**号。

2024年9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林泉居**号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5日11时3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林泉居**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况。经执法人员核实,涉案房屋所有人为王某某、叶某某,通过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综合现场检查、房地产分户平面图比对及第三方测绘数据,发现当事人所有的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林泉居**号进行了如下建设,分别为:①在建筑物地下层共建设砖混建筑物三处,建筑面积为325.8平方米;②在主体房一层共建设砖混建筑物三处,建筑面积为55.78平方米;③在主体房第二层共建设砖混建筑物3处,建筑面积为57.06平方米;④在建筑物地下层北侧建设阳光棚一处,建面积为28.82平方米;以上10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共计467.46平方米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中反馈意见“1.该建设行为未经规划审批许可,2.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4年9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基本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9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截取的《航拍照片》5张,证明涉案房屋现场拍摄及文书签收情况;

3.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余杭街道上文山社区工作人员及余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各1份,2024年11月4日,询问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存在违法建设的事实以及对涉嫌的违法建设面积的核实情况;

4.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地产分户平面图》、《人口信息证明》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所有权人基本信息及规划原状;

5.杭州五维测绘有限公司制作的《测绘报告》1份,证明第三方测绘公司对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竹翠轩**号违法建筑物的测绘情况;

6.本机关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证明涉案房屋违法建设的规划审批情况。

2024年1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余杭罚听告字〔2024〕第0001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请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某某、叶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林泉居**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所有的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林泉居**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30日内自行拆除10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建筑面积467.46平方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杭余余杭罚决字〔2024〕第000121号.pdf

          信用修复告知书.docx

          行政合规建议书.docx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 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 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五)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三款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当事人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 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或进入余杭区人民政府首页—公众参与—行政复议,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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