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能型社会建设专项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1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专项激励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技能型社会建设实际,制定《余杭区技能型社会建设专项激励资金使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杭区技能型社会建设专项激励资金使用方案


为加快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能型社会建设专项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1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专项激励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18号)文件要求,现制定技能型社会建设专项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如下:

一、支持项目

(一)技能型乡村(社区)

在全区遴选52家技能型乡村(社区),每个技能型乡村(社区)资助5万元。技能型乡村(社区)要围绕各类工作生活场景,将技能元素融入实用性乡村(社区)规划,谋划“一村一品”技能型乡村(社区)建设。拓展共富工坊的技能培训功能,“一户一技”推进低收入农户(居民)技能创富。

(二)技能培训站点

在12个镇街各建1个技能培训站点,每个技能培训站点资助25万元,支持站点开展技能人才培育,被确定为优秀站点的,再给予5万元资助。技能培训站点建设应在镇街区域范围内配置专门的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与1家以上高校院所、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或企业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精准排摸培训需求,定期推出培训项目,积极服务农村转移劳动力、失业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

(三)技能实训基地

围绕数字经济、低空经济、“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建设技能实训基地3个,按照采购设施设备所需经费的5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参照《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合理设置年度培训方向及目标,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培训计划、课程体系、大纲和教材等。

二、建设计划

年份

支持项目

资金合计

技能型乡村(社区)

技能培训站点

技能实训基地

省级资金

区级资金

小计

2025年

省级资金75万元(15家)

省级资金90万元(3个)

区级资金300万元(1家)

165万元

300万元

465万元

2026年

省级资金75万元(15家)

省级资金180万元(6个)

省级资金180万元,区级资金120万元(1家)

435万元

120万元

555万元

2027年

省级资金110万元(22家)

省级资金90万元(3个)

区级资金300万元(1家)

200万元

300万元

500万元

合  计

260万元

360万元

900万元

800万元

720万元

1520万元

注:省级资金2025年300万元,2026年300万元,2027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拨付剩余200万元;区级财政资金以《余杭区高技能人才奖励和资助操作指引》(余人社〔2025〕13号)执行。

三、资金监管

激励资金纳入省级就业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范畴,实施项目化管理。在实施期内(2025—2026年),专项激励地区除按《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25〕2号)规定,列支有关技能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项目外,还可将省级专项激励奖补资金用于:行业技能生态圈内的龙头企业、职业院校等自主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行业标准;围绕产业特色、紧缺工种等开展职业技能师资培训;围绕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低空经济、“一老一小”等重点产业领域,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重点紧缺职业(工种)项目制培训;技能型乡村(社区)、技能型企业、“30分钟职业技能培训圈”等培训站点技能培训设备购置等。

四、绩效管理

项目资金要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实施周期内(2025-2026年),技能型乡村(社区)要重点推进技能赋能乡村(社区)建设,带动村民(居民)以技增收;技能培训站点每年聚焦重点产业、重点群体开展培训不少于500人次;技能实训基地每年聚焦重点产业、重点群体开展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年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企业及劳动者调查评价满意率达到90%以上。按照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推进不力、任务目标不达预期的,予以督促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将视情追回或扣减激励资金。

本方案自2026年1月20日(含)起施行。

余人社〔2025〕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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