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机构,区文旅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的管理,巩固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成果,促进耕地地力保护,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稳定我区粮食生产,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 11月19日
杭州市余杭区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的管理,巩固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成果,促进耕地地力保护,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稳定我区粮食生产,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杭区打造“和美余乡” 以高质量城乡融合助推城市重要新中心建设支持政策三十五条>的通知》(余政发〔202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类型、对象和标准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据为粮食播种面积。对于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自己承包耕种的耕地,补贴对象为种地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流转(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至其他经营主体(包括种地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耕种的耕地,可依据流转(承包)合同约定确定补贴对象,流转(承包)合同未作约定的,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耕地;
2.发展林果业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
4.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处于管护期内的新垦造耕地;
7.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
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全区上年度实际种粮面积进行综合测算。全区执行统一标准,年度之间保持相对平衡。
(二)粮油规模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为我区稻麦种植面积(以实际收获面积为准)50亩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包括种地农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申报粮油规模种植主体需确保土地流转受让、粮油种植和粮食交售为同一主体,确立粮油生产主体责任。
1.补贴标准为区内实际收获面积50亩(含)—200亩的稻、麦种植主体最高补助280元/亩、200元/亩;200亩(含)以上的稻、麦种植主体最高补助550元/亩、300元/亩。
2.再生稻第二季亩产400公斤以上(含)的,第二季亩产全额补助;第二季亩产低于400公斤,第二季亩产按水稻补贴标准50%折算补助。
3.对区内实际收获面积50亩(含)以上的冬种油菜、大豆以及旱粮种植主体,最高补助400元/亩;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者,按旱粮实际收获面积最高给予100元/亩的补助。
(三)粮食贷款贴息
补贴对象为在余杭区全年稻麦复种总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包括种地农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贷款额度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 元以内,其中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除外。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 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贴息标准为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四)订单良种奖励
奖励对象为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等种子生产者。
按实际交售种子数量给予奖励,每百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百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百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具体按照省级相关文件执行。
(五)省市级粮食高产创建项目补助
省市级粮油绿色高产高效示范片(攻关方)建设,包括水稻(小麦)千亩示范片、旱粮百亩示范方、油菜百亩示范方、水稻高产攻关方。示范片(方)要求农田基础设施完善,相对集中连片,地势平坦,交通便利,影响辐射面广。通过省市级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带动,着力提升品质、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力争示范片比所在乡镇同类作物生产节本增效5%以上,病虫害发生损失率低于5%,并辐射带动所在区提质增效、均衡增产、节本增收。
补助标准按省、市当年发布的指导意见核定,各年度间保持相对平衡。
获得“浙江农业之最”的项目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市级粮食高产创建项目一等奖的主体,奖励3万元,获二等奖的奖励2万元,获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
二、补贴申报与审核
(一)补贴申报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各村社根据实际种植情况,按时做好补贴对象及(上年度)耕地范围内的粮食种植面积的调查统计,经补贴对象确认,填报《余杭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清册》、《余杭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核实汇总表》(附件1、2),并核实汇总;经公示后上报属地镇街;属地镇街审核、公示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全区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2.粮油规模种植补贴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种粮主体自行向承包地所属村级组织据实申报,填报《余杭区规模种植主体申报表》(附表3);村社、镇街初审,核算补贴资金后填写《余杭区规模种植主体申报清册》、《余杭区规模种植主体申报汇总表》和《规模种植补助资金审定表》(附件4、5、6),公示无异议后将清册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测绘单位,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各镇街上报的种粮面积进行现场核查,会同属地镇街、村社及种植农户等进行现场确认。按照复核抽查结果确认补助资金,全区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3.粮食贷款贴息申报。各规模种粮主体向属地镇街提交申请,镇街汇总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规模粮食种植情况提出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提交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从中审定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4.其他补贴申报。订单良种奖励及省市级粮食高产创建项目的申报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或其他农业经营主体)需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镇街初审、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据省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逐级上报并执行。
(二)补贴面积测绘、抽查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测绘单位,抽取部分补贴面积进行测绘复核。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审核:区农业农村局重点审核各镇街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是否统一、补贴面积是否真实、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补贴资金是否按时发放到位等情况。发生举报、投诉的,区级部门将联合有关镇街及村级组织,委托第三方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虚报、冒领、破坏耕地等行为,取消补贴资格。
规模种植补贴审核:第三方专业测绘单位对全区规模种粮主体实际种植品种及可收获种植面积进行调查和测绘(每年4月底前完成小麦、油菜测绘,9月底前完成晚稻测绘)。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各镇街上报的种粮面积进行现场核查。发生举报、投诉的,区级部门将联合有关镇街及村社,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核查。
三、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
粮油补贴对象的主要责任:补贴申报主体要及时更新补贴材料,按时进行补贴申报,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存在骗取、冒领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政策扶持并追缴已发补贴,情节严重的,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村社、镇街的主要责任:村社、镇街负责本区域粮油生产补贴的宣传、申报、审核、公示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材料汇总报至区农业农村局,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区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全区粮油生产补贴政策制定、宣传;部署指导镇街开展粮油生产补贴申报工作,对各镇街上报的补贴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建立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核实;及时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补贴资金发放。
区财政局的主要责任:区财政局负责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的落实,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监督、检查。
(二)实行公示制
区农业农村局、镇街、村社及有关单位要按相关补贴要求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应包含农户姓名、土地坐落、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单上应附有举报电话,接收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核查核实并做好拍照留档工作。
(三)档案留存
各责任主体要做好财务核算和补贴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专门的补贴材料档案,由专人负责。
四、其它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年度及以后的粮油生产补贴资金,原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与本资金管理方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清册》
2.《余杭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核实汇总表》
3.《余杭区规模种植主体申报表》
4.《余杭区规模种植主体申报清册》
5.《余杭区规模种植主体申报汇总表》
6.《规模种植补助资金审定表》
7.《余杭区规模种植主体补贴面积申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