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米沺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帅强(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573号)、肖来(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574号)、刘杰(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575号)、赵文涛(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57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四案,申请人陈帅强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4日期间的工资3966元;2.支付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933元。申请人肖来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拖欠工资4000元。申请人刘杰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9月29日工资23000元。申请人赵文涛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29日工资75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四案分别定于2026年1月7日9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573号)、2026年1月7日9时2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574号)、2026年1月7日9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575号)、2026年1月7日10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576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