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付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900号),申请人付辉要求你单位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512.5元;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3240元;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324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91350元;5.医疗费23167.71元;6.交通费626元;7.住院生活补助1400元;8.住院护理费308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11月26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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