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2〕77号)和《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浙财行〔2023〕68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区行政区域内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贯彻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宗旨,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帮助交通事故家庭渡过难关,让生命得以延续。
二、救助基金来源
区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规下拨的资金、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区政府依规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资金、社会捐款以及其他资金。
三、救助基金使用
(一)适用垫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用于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1.机动车案件:抢救费用超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其他确需救助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
2.非机动车案件: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的交通工具,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救助标准:产生抢救费用的;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或在ICU救治的;肇事者逃逸的;其他确需救助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
(二)抢救费用申请。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超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抢救费用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1.先告知:符合垫付情形的,区交警大队在事故受理24小时内,应当告知受害人垫付政策流程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如遇受害人无亲属等情形,可为其代办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符合垫付条件的,可以对其进行政策告知并协助发起垫付申请。
2.预担保:经审核符合垫付情形的,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提供抢救费用的垫付担保。
3.快抢救:医疗机构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4.后付费:医疗机构在受害人抢救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垫付抢救费用的材料。受害人及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垫付抢救费用的材料。
(三)抢救费用审核。医疗机构在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前应对抢救费用进行预审。抢救费用不超5万元、超5万元但不超30万元且抢救时间不超7日的,医疗机构可直接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超5万元但不超30万元且抢救时间超7日的,经由区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余杭分局出具协助审核意见后,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30万元,特殊情况确需超30万元的,应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涉及跨区域抢救案件的,应经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方可依规予以垫付。
(四)抢救费用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收集,系统填报并提交至医疗机构;待伤者治疗结束出院后由医疗机构提交费用清单,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垫付费用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1331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区交警大队和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丧葬费用使用。需垫付丧葬费用的,区交警大队应当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受害人亲属,受害人亲属凭区交警大队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区交警大队会同有关部门依规处理。区民政局应对受害人丧葬费用中产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提供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标准垫付;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受害人亲属或其代理人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同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区交警大队。
(六)一次性困难救助。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陷入特殊困难的,按浙财行〔2023〕68号文件规定开展困难救助。
四、救助基金管理
(一)日常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依法就涉及救助基金追偿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商请法院协助做好一次性困难救助及核销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追偿情况;按时报送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接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使用省救助基金管理系统开展工作,积极通过“浙里垫付”场景应用办理业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对救助基金进行清算。
(二)财务管理。救助基金账户应当按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其他用途。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三)追偿核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应当依法向责任人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已经从责任人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逃逸案件侦破后,涉及救助基金垫付的,区交警大队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付的费用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其受益人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救助基金的核销按浙财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组织保障
区财政局作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对第三方机构开展救助基金业务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相关政策。
区交警大队作为救助基金的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符合垫付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基金垫付相关政策,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责任人追偿。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设在区交警大队)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通过制定管理细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葬服务,协助做好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救助基金相关工作,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出具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协调解决因垫付抢救费用引发的争议;监督医疗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受害人,依法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责任人追偿。
余杭金融监管支局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责任人追偿。
市医保局余杭分局负责指导医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救助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相关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救助基金管理运作中涉及的法律服务。
各镇街负责通过交通安全宣传等活动,会同区交警大队推广救助基金的宣传普及;配合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困难救助工作。
建立由区财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区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审定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各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政策的宣传和提示,为受害人及其亲属提供便利。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个人在申请救助基金过程中,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及财产情况的,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
七、其他
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非机动车案件的费用垫付工作,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余政办〔2025〕19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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