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郭攀攀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124号),申请人郭攀攀要求你单位:1.确认双方2022年2月18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18日拖欠的薪资53824.8元、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拖欠的薪资64027.86元,共计117852.66元;3.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8005.48元;4.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38000.01元;5.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非法克扣的工资282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3月6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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