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艾夫叁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000123号)并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依法向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杭州余杭支行营业部(户名: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3001617435059666888-8888)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对你单位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118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至本局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联系人:骆静雯、夏帆;联系电话:0571-89391168)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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