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武:

因我局采取直接、邮寄、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4〕774号)(见附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杨宏武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4〕77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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