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为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我局拟对达到报废年限车辆的《教练车备案证》进行注销,名单如下,现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联系方式:0571-89518453)提出。预期未办理注销手续或未提出异议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再另行公告。

附件:教练车超期数据.xls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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