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珠华:

申请人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浙杭余杭劳人仲(2024)2358号)与你劳动争议一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人像鉴定申请,为明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王珠华调查视频》(视频编号1-22),共计22段视频的拍摄对象是否为你本人。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人像鉴定申请书、仲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请你在公告送达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提交书面意见并确认是否同意进行图像同一性鉴定,逾期未提交或拒绝进行鉴定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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