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4〕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24〕1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全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和“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的工作要求,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推动城市历史文脉薪火相传,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新中心。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实现信息的高效归集、分析和共享;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力求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建强专业化的文物保护队伍,培训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为我区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时间安排,本次普查工作自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成立区级普查机构,制定我区普查实施总体方案,落实普查工作年度经费,抽调相关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人员组成普查队伍,组织开展普查培训。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以镇街为基本单元、以村社为细分模块,实地开展文物调查,逐级推荐不可移动文物资源。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根据普查结果,完成重要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或按规定推荐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和区、县(市)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区级普查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区、镇街分级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区普查机构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保留原单位岗位,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余杭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区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普查经费预算、普查成果报告等事宜,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旅体局(区文物局),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
各镇街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数据,保证质量。根据市普查机构安排,使用全市统一的文物普查数字化应用场景,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巡查登记,预先保护。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机构要及时做好认定、登记,并会同区文物部门、区住建部门通知属地镇街加强预保护。属地镇街应及时设立预保护标志,组织开展日常巡查。
(四)严肃纪律,加强问责。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建强队伍,表彰先进。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普查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及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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