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云龙(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3401号)、周文钢(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340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
申请人张云龙要求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750元,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9日拖欠工资7987元,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06元,支付未提前30天告知代通知金6500元。
申请人周文钢要求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500元,支付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4月9日拖欠工资21100元,支付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1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4年10月10日14时10分、2024年10月10日15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