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帆帆(342523********0714):你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一案,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杭余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076号),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杭余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07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告知书内容如下:

2024年02月28日,本机关对你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你于2024年2月28日16时27分,驾驶赣C3X***重型自卸货车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运输且倾倒工程渣土,现场车辆为空车,且无法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实施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执法队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4】第3009465号),要求你限期整改。同时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余综执查(扣)决字【2024】第3009468号),对你车辆实施扣押。经核实,你上述行为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你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具体有:

1.2024年6月17日,涉案车辆原车主提交的转账记录2份和车辆分期付款

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1份,证明车辆转卖的事实和你的主体资格;

2.2024年6月17日,涉案车辆原车主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表,证明车辆信息以及现车主信息。

3.2024年2月28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你驾驶车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2月28日,本单位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及现场视频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你驾驶车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

5.2024年6月17日,带本单位执法人员对涉案车辆原车主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和询问视频1份,证明涉案车辆已转卖的事实;

6.2024年5月8日,本单位执法人员提取由公安机关对樊某、周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擅自将涉案车辆驶离的事实及现场相关情况;

7.2024年6月20日,本单位执法人员从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系统查询,你在杭州市范围内一年内没有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一年内首次违反该违法行为,且未倾倒至合法消纳场所,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与《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违法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第1次的(未倾倒到合法登记的场地);”以及参考《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韩超、潘耀明

联系电话:0571-88729350、88729351

联系地址: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号2号楼506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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