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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武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2864号),申请人武洋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11244.74元、5月1日至5月24日工资8066.49元,并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5500元以及医保欠费导致医疗费用不可报销损失2528.84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9月18日10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