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希溪谷萌宝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荀雯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2885号),申请人荀雯蕙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工资5355.12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00元(6500元/月×1个月)。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9月10日15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2楼212)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侯玉婷,书记员为吴小仙,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