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经营资质 | 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涵盖化妆品且亮照经营。 |
2 | 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3 | 场所环境 | 经营场所和仓库内外是否整洁。 |
4 | 陈列储存 |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化妆品。 |
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措施;已开封使用的化妆品有无加盖加罩,有无污染、感官异常等现象。 | ||
5 | 注册备案 | 经营特殊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普通化妆品是否经过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 |
6 | 合法生产 | 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生产日期是否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
7 | 标签标识 | 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标,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标签是否包含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 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 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 安全警示等内容。重点自查使用期限是否按规定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是否以引导语引出等。 |
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有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内容是否与原标签一致。 | ||
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标签。 | ||
名称、功效、宣称等标签标注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 ||
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以及化妆品新功效情形。 | ||
8 | 合格证明 | 化妆品外包装是否有企业的质量合格标记,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国产化妆品是否能提供该 批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
进口化妆品(含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是否能提供有该批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加盖有代理商印章的复印件)。 | ||
9 | 过期变质 | 经营化妆品是否过期或变质;是否存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现象。 |
不合格化妆品是否存放在不合格区。 | ||
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10 | 索证索票 | 是否向直接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及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若供货者为生产企业的,是否索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上述凭证及合法性材料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是否由总部统一负责,若是,经营者总部是否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是否能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 ||
11 | 进货查验记录 | 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进货查验记录项目是否真实齐全(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
是否真实、完整地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票账货是否一致。 | ||
12 | 自制化妆品 | 是否存在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的行为。 |
13 | 广告宣传 |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是否存在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 《广告法》禁止使用用语或者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是否宣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是否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化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是否存在下列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形: a.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b.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 有实质性影响的; c.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d.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e.以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
普通化妆品是否存在宣传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以及化妆品新功效情形。 | ||
14 | 产品使用 | 是否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
15 | 产品运输 |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运输化妆品。 |
16 | 不良反应报告 | 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是否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当监测机构,是否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当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不良反应当调查。 |
17 | 问题化妆品处理 | 是否经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包括监管部门通告 或责令下架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化妆品等 |
18 | 鼓励项 | 化妆品批发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是否区分陈列儿童化妆品,是否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 ||
是否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经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