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要求,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无房租赁提取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无房租赁提取限额标准。具体为: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2000元/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月。

二、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依据向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三、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自由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为从未获得过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截至5月底,全区新市民、青年人租赁提取公积金已超2.75亿元。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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