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经复核,对我分局于2024年4月12日在杭州余杭门户网站公示的《余杭区排污单位“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第一批)》信息更正内容如下:艾赛斯(杭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十四五”初始排污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指标分别由0.008吨/年、0.374吨/年调整为0吨/年、0吨/年,现予以重新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6月12日至6月26日,共计15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向余杭区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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