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家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结果予以公示: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化学需氧量(吨/年)

  

(吨/年)

二氧化硫(吨/年)

氮氧化物       (吨/年)

1

杭州益利素勒精线有限公司

/

/

/

117.670

2

杭州秋韵工贸有限公司

/

/

0.006

0.030

公示期为2024611日至625日,共计15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向余杭区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联系人:王芷筠                   联系电话:8951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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