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8]20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的迁移工作

政府办公驻地是政府的法定办公场所,驻地迁移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行政管理中心的转移,对于优化生产力布局、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施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管理,充分调研论证,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驻地迁移是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驻地的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审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驻地迁移事项时,要遵循相应的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迁移政府驻地。同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研究论证,落实建设资金,规范审批程序,控制迁建规模,确保工程质量。确需迁移的,应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利用现有建筑的,搬迁前)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并按批复地址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搬迁。

三、进一步明确上报审批的相关材料要求

镇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事项需在上报审批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镇乡基本情况;2、政府驻地迁移的理由(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严重缺水、危房、工程影响的,由各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新址的基本情况、驻地迁移需说明的问题(调整方案形成的主要过程,当地干部群众意见,搬迁经费的落实情况);3、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址办公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如利用原有建筑物,由国资管理部门说明产权变更过程并进行现价评估);4、区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和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5、区财政部门对新址建设所需经费落实情况的说明;6、区环保部门对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7、行政区划图(着色区分标绘该镇乡的区域、标绘所辖的村名及其行政区域、新旧镇乡人民政府驻地标准名称)、城镇总体规划图;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的材料参照上述要求准备。

四、开展对政府驻地迁移检查

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驻地迁移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已搬迁未报批或在外临时过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说明搬迁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对拟搬迁的,要加强科学论证,制定搬迁方案,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今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搬迁。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余政办[2008]265.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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