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房改办拟订的《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已经第13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 更好地推进政府性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群众利益,加强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结合余杭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政府性改造项目中,被拆迁的房屋产权清晰,并符合拆迁条件的,安置的房源称为“拆迁安置房”,房源性质属我区保障性住房范畴。

二、拆迁安置房属产权调换部分延续原拆迁房屋的性质,在上市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房屋属房改房的,安置的房屋以“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拆迁保留产”进行权属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按房改房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2.被拆迁的房屋属其他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农场安置房、人才房等)的,安置的房屋以“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拆迁保留产”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分别按相应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3.被拆迁的房屋属商品房、私房的,安置的房屋按商品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土地性质延续原被拆迁的商品房、私房的土地性质,上市交易按商品房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原拆迁商品房、私房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在拆迁安置房销售时,经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核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部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办法及时到国土余杭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被拆迁户购买的房屋超出原有房产面积,属政府优惠供应的部分,房屋权属登记为“拆迁安置房”,购买价格、土地性质、上市交易等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拆迁的房屋权属明晰但未办理个人权证的,应先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个人产权证,再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拆迁安置房”如存在一证多产权性质的情形,上市交易限制时间按最长限制时日执行,费用分别按不同产权性质计算缴交。

余政办[2008]222.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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