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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梨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974号),申请人周梨炜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劳动报酬165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33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7月16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2楼212)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侯玉婷,书记员为吴小仙,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