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关于印发杭州市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案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87号)文件(简称衔接方案,下同)规定,经区政府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就衔接方案实施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按本通知参保人员应缴纳保费差额。保费差额即参保人员按当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金额与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不同而产生的保费差额。其中,“统筹单位外其他统筹人员”按当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缴费金额时,可按缴费基数2%的金额给予保费优惠。保费优惠的部分,由区财政补助。
2.统筹资金和按当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金额涉及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参保人员本人上年机关事业人事档案工资确定。
3.参保人员退休时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其中,“统筹单位外其他统筹人员”退休后要求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外待遇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待遇差额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缴纳一次性剥离费。一次性剥离费标准为每人3.3万元,今后适时调整。
4.“统筹单位”及其“统筹人员”和“统筹单位外其他统筹人员”缴纳的统筹资金、保费差额、一次性剥离费等资金由区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定和收缴,并缴入区财政专户。其中,统筹资金、保费差额按月缴纳,一次性剥离费在办理退休时缴纳。
5.参保人员若中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又未按规定补缴的,“统筹人员”与“统筹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含经组织批准调动及退休)的,“统筹单位外其他统筹人员”若欠缴保费差额超过6个月的,不再适用衔接方案。期间缴纳的统筹资金和保费差额按规定清退。
6.选择缴纳统筹资金的“统筹单位外其他统筹人员”,若欠缴统筹资金超过6个月的,不再适用衔接方案缴纳统筹资金,期间缴纳的统筹资金按规定清退。
7.退休人员享受的养老待遇补差所需资金在收缴的统筹资金、保费差额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剥离的退休人员享受的统筹外待遇补差所需资金,在一次性剥离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区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按规定编制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资金使用预算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按计划拨付。
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财 政 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