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促进我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

(一)明确职责分工。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规定,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办学属地原则由区人力社保审批、监管,原由省人力社保厅审批、省民政厅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纳入区人力社保部门监管。区人力社保局要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档案,将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二)依法规范设立审批及终止。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完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专家评审制度,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民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检查,严格依法审批。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根据省厅下放行政权力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等级各层次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一律取消职业培训项目审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管,对符合责令终止情形的,及时责令终止,确保培训机构队伍健康发展,有效防范管理风险。

(三)规范招生宣传、收费行为及合作办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许可证的内容,确定招生规模,并按照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如实开展招生宣传。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并将收费标准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于开展校校合作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应当与其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的要求,同时要求至少有一方有相关职业工种和等级的办学许可资质;对于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需根据企业需求签订技能人员培养合作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开展合作培养技能人员的,需签订培养技能人才授权委托书。以上相关合作办学需到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合作办学协议应明确生源组织、课程计划、收费、师资、场地设备、教学管理、资金申报及权责分配等相关内容。

(四)强化教学活动管理和检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班前须向审批部门提交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相关教学活动。区人力社保局要通过日常监督、平时抽查、“双随机”检查及年度年检等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教学质量检查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教学质量、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和招生宣传等情况,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要作为年度年检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区人力社保局要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统一培训档案,完整记录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教师上岗要求,加强师资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师风师德建设,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

(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加强对食堂、教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和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校舍、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区人力社保局应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纳入局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预案的管理体系,如遇重大事件第一时间上报。

二、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过程监管

(一)加强职业培训的过程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上级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制订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按照规定条件招收学员,组织开展培训。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职业培训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培训实施前,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学员名册、课程和师资安排等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培训过程中,区人力社保局应当组织人员对培训班进行不定时巡查,巡查情况作为培训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每年,区人力社保局及时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教学满意度、学员出勤率、考核合格率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度年检的重要依据之一,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职业培训基础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不同培训项目分类分班建立培训基础台账,作为日常检查、效果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依据,并对培训基础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培训基础台账应包括:实施文件、教学大纲、开班申请表、课程安排表、培训教师花名册、参训学员花名册、每课签到表、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相关票据等。基础台账保存期限3年以上。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管理。纳入余杭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根据《余杭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余人社发〔2017〕3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余人社发〔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严格管理。

三、加强对政府补贴的资金监管

(一)规范培训资金补贴标准、方式和对象。区人力社保局应当根据省市区相关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清单,职业培训的职业(工种)、等级、补贴标准和对象严格把关审核。对完成培训并经鉴定的培训项目,按规定根据鉴定合格中符合培训补助的人数给予审核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的拨付实行直补培训机构、直补企业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方式。直补培训机构类补贴资金拨付,严格限定在政府招投标入围的培训机构,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作为资金拨付对象,如果政府招投标入围培训机构合同到期退出的,合同期内已经核准开展的培训项目可以延后6个月内核拨资金。直补企业与个人则需满足《杭州市余杭区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余人社发〔2016〕150号)文件相关规定。区人力社保局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补贴申请,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申请的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账户。区人力社保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性职业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严格桉规定核定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严格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环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单、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会同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好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开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信息公开、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规范化的购买流程,加强资金及合同管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职业培训服务和监督机制

(一)提升管理水平。区人力社保局要切实加强与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管、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协调推进机制,共同将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区人力社保局要适时组织开展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要切实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对于机构和学员反映的问题,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区人力社保局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布培训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培训补贴政策、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等相关信息。要依托全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建立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进度安排,将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全部纳入该信息平台,统一实行动态和实名制管理,实现省、市、县(市、区)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改进和加强服务。区人力社保局要组织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负责人、考评员、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区人力社保局应优先安排其承担职业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区人力社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国家职业技能培训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培训中,有管理混乱、学员缺席严重、无故缩短培训期限、未在预定场所开班、授课计划发生较大更改、教学条件不达标等现象的,区人力社保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资格。

3.对不符补贴条件、未按规定参加培训、虚假或无法提供原件核对身份的学员,取消其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

4.区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服务管理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以及在职业培训中存在补贴资金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于我区采取政府招投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原采取定点方式确定培训机构的《关于印发<余杭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劳社[2011]24号)文件声明废止。已经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区人力社保局开班备案的培训项目根据原文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余人社发〔2018〕1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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