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专管员制度的通知》(杭劳支﹝201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专管员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1、通过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专管员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民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防范建筑施工企业恶意欠薪和民工恶意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创建“无欠薪余杭”城市品牌夯实基础。
二、建立主体
2、按照“谁用工、谁主管”的原则,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设立民工工资管理机构,至少确定1名负责人,加强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各施工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在施工项目部各委派1名专管员,分包企业的工资专管员应配合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管员做好项目部的劳务用工管理、民工工资支付和台账整理工作;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工资专管员的有效管理机制,形成以工资专管员为抓手的工作主线,层层落实以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目标的各项工作。
3、工资专管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施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经验。
三、工资专管员岗位职责
4、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管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总承包企业及各分包企业与施工项目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明确民工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管理等相关工作。
(2)负责抓好总承包企业及各分包企业施工项目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落实、指导和监督。在本企业民工进场7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开展民工岗前培训,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管员对项目的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
(3)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总承包企业及各分包企业对施工项目各班组民工出勤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填写各班组长、民工签字认可的考勤表,并按月报项目负责人确认,送项目部备案。
(4)在每月底至次月5日前,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总承包企业及各分包企业施工项目与各施工班组,根据每月民工出勤和完成的工程量,核对每名民工工资金额,编制《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发放表》,由班组负责人和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经项目部确认后公示,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5)负责指导和监督总承包企业及各分包企业施工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民工工资可由各用工主体委托项目部直接支付给民工本人或打入民工本人银行卡;也可由各用工主体直接支付,民工本人在领取工资时应签字确认。
按照《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发放表》支付民工工资时,应保证每名民工已结算、待结算工资额清楚、无争议。若有争议的,应在下一个月度内解决,并由工资专管员协助处理好各班组与民工之间的工资纠纷。
(6)负责完成其它劳动用工管理及民工工资支付等相关工作。
5、分包企业工资专管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本企业与施工项目部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明确民工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管理相关工作。
(2)负责抓好本企业施工项目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落实、指导和监督,对考勤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在民工进场7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开展民工岗前培训,配合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管员认真落实本企业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并做好实名制考勤台账的整理。
(3)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本企业对施工项目各班组民工出勤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填写各班组长、民工签字认可的考勤表,并按月报项目负责人确认,送项目部备案。
(4)配合总包企业工资专管员做好劳务用工日常管理和民工工资支付工资工作。
(5)负责本企业或本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民工工资可委托总承包企业(或总承包项目部)直接支付给民工本人或打入民工本人银行卡;也可由本企业直接支付,民工本人在领取工资时应签字确认。
四、工作要求
6、总承包企业设立的民工工资管理机构及其项目部和分包企业设置的工资专管员,直接受所属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开工一个月内向项目工地所在地的镇(街)、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民工工资管理机构组成及负责人,施工项目工资专管员姓名、联系方式、公司授权委托书等。
7、总承包企业对施工项目各分包企业民工工资管理,可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工资专管员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
8、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要求建立工资专管员制度,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提示信用网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进行扣分、通报批评、限制市场行为等相应处理。
9、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并由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名册
2.余杭区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
3.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工资发放表
4.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专管员报备表
5.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杭州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11日
附件1
余杭区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名册
单位名称: 项目部名称: 班组类别: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用工形式 | 身份证号码 | 籍贯 | 现居住地 | 联系方式 | 合同期限 | 进出工地时间 | 备注 | ||
起 | 止 | 进 |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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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班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制表日期:
附件2
余杭区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 年 月) | ||||||||||||||||||||||||||||||||||
单位名称: 项目部名称: 班组类别: | ||||||||||||||||||||||||||||||||||
序号 | 日期 姓名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合计 |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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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班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制表日期: | ||||||||||||||||||||||||||||||||||
注: | 1、本考勤表必须按照每日实际工时进行填写; | |||||||||||||||||||||||||||||||||
2、本考勤表作为工资计发的重要依据。 |
附件3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工资发放表( 年 月)
单位名称: 项目部名称: 班组类别:
编号 | 姓名 | 岗位 | 约定工资 (工价) | 出勤情况 (工时) | 工资增减 | 本月完成 任务总价 | 本月 已结算 | 本月 待结算 | 累计 待结算 | 确认签名 | 备注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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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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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发放日期: 承包人或班组长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说明:1、本工资表一式三份,个人领取工资必须确认签名;一份在发放前至少公示两天,一份班组长留存,一份项目部留存备查;
2、本工资表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附件4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专管员报备表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办公室电话 | ||||
移动电话 | |||||
企业民工工资 管理机构负责人 | 办公室电话 | ||||
移动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工资专管员 | 办公室电话 |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学历 | 是否具有施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经验 | 是□ 否□ | |||
备注 | |||||
信 用 承 诺 | 本企业以及所属施工项目部涉及劳资纠纷方面事务由项目民工工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各项目工资专管员负责处理。 以上内容均真实准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建筑施工企业应于开工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属地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报备,并
提供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资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5
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序号 | 提示信用信息行为形式 | 建设单位 | 施工企业 |
1 |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但在劳务作业工程开工前未办理人员登记的 | 1 | |
2 | 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积极参与,推脱责任的 | 2 | 2 |
3 | 由于企业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年度各类有责投诉累1-2次的 | 2 | 2 |
4 | 由于企业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年度各类有责投诉累计3次以上的 | 5 | 5 |
5 | 员工未及时规定及时登记、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或未签订劳动合同,5人以下的 | 1 | |
6 | 员工未及时规定及时登记、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或未签订劳动合同,6—10人的 | 2 | |
7 | 员工未及时规定及时登记、未进行培训、未持证上岗,或未签订劳动合同,11人以上的 | 3 | |
8 | 不按现场的实际及要求建立施工现场人员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劳动用工管理台帐的,或不办理人员备案手续的 | 2 | |
9 | 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在施工现场对作业人员考勤情况未公示的 | 1 | |
10 | 劳动合同代签、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领工资的 | 2 | |
11 | 现场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 2 |
(依据杭州市建筑市场主体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