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根据杭州市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报送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余杭区卫健领域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一)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监管内容
(一)双随机监督检查
1.国抽 根据国家疾控局、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卫健部门根据国家下发的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和检测,于11月30日前完成抽查任务。
2.省抽 国家双随机各类别抽取对象数量未达到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监管领域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 的通知》中抽查比例的,卫健部门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进行补抽,并于12月20日前完成抽查任务。
3.部门联合双随机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六版)和 2024 年度省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卫健部门牵头或配合开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于11月30日前完成抽查任务。
(二)专项监督检查
1.依据浙江省疾控局综合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依法执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2.依据杭州市卫健委《关于印发2024年杭州市生活美容场卫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0日。
3.依据杭州市卫健委《关于印发2024年杭州市放射卫生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
4.依据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健康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的通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时间为期三年。
5.依据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2024年托幼机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0日。
6.依据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2024年学校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
7.依据杭州市卫健委《关于开展委属委管医疗机构2024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
8.其他:依据国家、省下达的专项监督检查,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检查。
(三)风险预警等事件触发式检查
各市、区(县、市)根据风险调度中心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投诉举报、协查核查等事件线索,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处置,达到风险预警处置闭环管理。
(四)其他检查方式
尽量减少,非必要不检查。
三、监管重点
(一)学校卫生。重点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重点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监督供水单位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全面落实饮用水水质要求。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重点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重点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六)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七)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八)放射诊疗机构。重点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重点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超出诊疗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十)预防接种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十一)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十二)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重点检查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十三)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十四)医疗废物处置。重点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十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十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十七)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和广告宣传。
(十八)医疗机构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疗卫生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生物医学研究管理和政策落实等。
(十九)医疗美容机构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执业人员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和医疗文书管理等。
(二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制度建立及实施;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二十一)一般血站、特殊血站。重点检查执业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与运输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十二)单采血浆站。重点检查执业资质情况、献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与供应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十三)托幼(育)机构。重点检查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管理、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儿童健康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的认识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尤其是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是减少多头重复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深入推进全过程公正高效集成监管的重要载体,不断健全双随机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有效提升市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2.深化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2024年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积极会同参与部门,按照清单和计划明确的要求,有序推进落实联合抽查任务。科学统筹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和“综合查一次”,对存在行业性、区域性风险以及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容易产生重大舆情、突发性事件,且难以通过双随机抽查实施有效监管的领域,要及时组织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专项检查,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
(二)严格规范执法
1. 合理抽取检查对象 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效减负,强化信用支撑,合理抽取检查对象。
——对不同事项抽到相同检查对象,要统筹安排合并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检查,并严格规范重点检查的程序。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一般事项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上限;对于抽查比例高的事项,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重点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同一抽查对象同一年度内至少覆盖一次。
——强化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改革成果应用,发挥非现场智能监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的作用。检查对象已实施全环节全要素智能监管的,不再列入抽取检查对象;部分环节实施非现场智能监管的,应当降低随机抽查比例;非现场智能监管能覆盖的检查内容,要避免再次人工现场检查。
2. 做好检查准备 确定随机抽查任务后,检查人员应按照卫生健康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要求,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具体检查项目和程序的梳理确认,做好检查文书资料和检查用仪器设备的准备,实现双随机抽查全程可追溯化管理。
3. 依法实施检查 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相关专业人员出示工作证明,检查过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执法人员检查是统一使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录入,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
检查中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在执法履职过程中,注意服务与检查并重,推动普法与执法并举,善用非强制性手段指导检查对象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三)强化结果应用
1.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构成违法的,提出监督意见。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落实整改情况做好复查;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合并一案处理。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及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抽查结果共享应用 建立问题线索抄告、通报、交办机制,做好处罚结果的通报。部门内部主管处(科)室要根据共享信息加强行业监管,把处罚信息作为检查对象分级分类监管、评优评先、资源配置、定期校验、绩效考核等重要依据。除依法不应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
3.推动信用监管 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精准监管。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附件: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任务)表
附件:
卫生健康行政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任务)表
序号 | 监管 主项 | 行政检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 范围 | 监管类别 | 监管 方法 | 监管频次 | 实施 方式 | 实施 主体 | 实施 层级 | 备注 |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
7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 330623040000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 辖区 | 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11 |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330623035000 |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相关单位 | 血吸虫病疫源地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负面清单 |
12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监管 | 330623034000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14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建设项目的监管 | 330623031000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 企事业单位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15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 | 330623030000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法定公共场所及工作人员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建设部门、水利部门、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县级 | |
16 |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监管 | 330623029000 |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 机构和个人 | 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负面清单 |
17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管 | 330623028000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辖区 | 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 | 县级 | |
18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管 | 330623027000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 | 县级 | |
21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 | 33062302400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22 |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监管 | 330623023000 |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 、 评审委员会 | 申报等级评审机构所在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负面清单 |
23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 | 330623022000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24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监管 | 330623021000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人员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 | 县级 | |
25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监管 | 330623020000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26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管 | 330623019000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 | 县级 | |
28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 | 330623017000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 | 突发事件所在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负面清单 |
29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管 | 330623016000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3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 3306230140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33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监管 | 330623011000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 实验单位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 | 县级 | |
3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管 | 330623009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 | 县级 | |
36 | 对预防接种的监管 | 330623007000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 | 辖区 | 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 | 县级 | |
37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330623006000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辖区 | 现场 检查、非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 | 县级 | |
38 | 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的监管 | 330623005000 | 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的服务规程、备案、人员培训的行政检查 |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个人 | 辖区 | 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
41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监管 | 330623002000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 辖区 | 现场 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县级 |
说明:
1.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方法,依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
2.监管类别、监管频次、实施层级,依据《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参考省统建非现场监管应用覆盖专业。
3.实施方法、实施主体,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六版)和2024年度省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
4.监管范围,没有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