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二、服务对象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代理人。

三、服务机构信息

1.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

办理地点: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康良街1260号)1号楼1楼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2.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

办理地点: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山西园路130号)门诊1楼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3.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

办理地点: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山湾路8号)1号楼3楼病案统计室。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00。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为患者及其近亲属或代理人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医疗机构核实信息→办理复制相关规定病历资料。

六、服务要求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人证、社保卡、市民卡、驾驶证、台胞证等;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包括近亲属):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如患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可由近亲属代申请,持近亲属身份证明及与患者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证明等),如患者未成年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须持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人证、驾驶证等)及与患者监护关系的法定证明(如户口本、派出所证明等);

4.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患者死亡须携带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的死亡注销户籍证明,必须加盖公章);

5.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七、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71-89516835

咨询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19楼)1907室

八、投诉举报电话

0571-89516835;0571-862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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