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毛蛋(342201********8538):
你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一案,本机关已于2024年05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杭余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285-1号),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壹份《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杭余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285-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告知书内容如下:
2024年04月07日,本机关对你涉嫌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06月05日起,驾驶车辆车牌号云C3D***号轻型自卸货车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杭州西站枢纽某项目工地运输工程渣土至多处地点进行倾倒。经查,你所属车辆车牌号为云C3D***号轻型自卸货车在2023年06月05日起未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你的行为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具体有:
1、2024年05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询问视频各1份,证明你所属车辆车牌号为云C3D***号轻型自卸货车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以及倾倒地点和收取运输费的相关情况;
2、2024年05月08日,证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地图截图照片一张,证明证人的身份信息和证人联系你运至倾倒地点的相关情况;
3、2024年04月0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证人贺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询问视频各1份,证明你所属车辆车牌号为云C3D***号轻型自卸货车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事实以及运输费用等相关情况;
本机关执法人员收集证人贺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照片1张,证明云C3D***号轻型自卸货车在杭州西站枢纽某工地装运工程渣土运费的相关情况;
本机关执法人员收集证人贺某提供的你的居民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你的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的主体资格;
2024年05月0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相关部门调取你的人口信息证明和车辆信息证明一份,证明你的主体资格以及所属车辆车牌号为云C3D***号轻型自卸货车的相关信息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虽一年内第一次发生此违法行为,但具有未倾倒到合法登记场地的情节。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的规定,参考《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一项“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第1次的(未倾倒到合法登记的场地),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韩超、潘耀明
联系电话:88729350、88729351
联系地址: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号(友谊综合楼)2号楼506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