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可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丁超杨(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85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北京欧可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丁超杨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455元。
二、驳回申请人丁超杨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85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项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