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融入市域一体化,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优化我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公告事项执行后,申请人通过出售、赠与、抵押等途径处分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进行登记。
五、申请人应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如申请人申报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跨区通办业务的不动产需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信息完整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单套不动产。
七、本公告事项自2024年6月1日起在余杭区执行。
本《公告》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解释。
《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解答
一、《公告》实施后,夫妻婚内购买的不动产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王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不动产,以王某一方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夫妻双方可以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同时申请夫妻加名登记。
温馨提醒:《公告》实施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建议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
二、如果夫妻一方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能否“加名”呢?
如果登记簿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需要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同申请办理。
房屋在抵押期间内,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被查封的,须在解除查封后或查封期间届满后申请加名。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可以登记为夫妻其中一方单独所有吗?
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共有不动产登记,要将权利人从双方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同申请办理。
房屋在抵押期间内,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减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被查封的,须在解除查封后或查封期间届满后申请减名。
四、申请不动产夫妻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离婚析产等相关登记需要缴纳费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五、哪些情况,仍需要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