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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唐梦瑶(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134号)、章玲(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135号)、杨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136号)、邹有莉(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137号)、程鹏(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13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五案。
申请人唐梦瑶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579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申请人章玲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6360.5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00元。
申请人杨芳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8616.5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00元。
申请人邹有莉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6977.8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00元。
申请人程鹏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9839元;2.经济补偿金106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五案分别定于2024年5月22日9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134号)、2024年5月22日10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135号)、2024年5月22日10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136号)、2024年5月22日13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137号)、2024年5月22日14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138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G209)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