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4号),推动全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我局起草了《杭州市余杭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4月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4月8日前反馈至我局(区加梯办)。联系电话:88729619,地址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4号楼1802。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doc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6日


杭州市余杭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生活品质,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余杭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余杭区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总体要求

开展余杭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4号)各项规定,和谐、安全、规范推进我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职责分工

健全完善加装电梯工作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三级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要素保障。建立健全工作例会、专题协调、检查通报等工作制度,加强对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优化条块结合的协作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履行法定职责,分工合作,确保加装电梯工作顺利实施。

余杭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加梯办)负责统筹领导全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范围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阻挠、扰乱、破坏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资金补助

(一)补助原则。

1.商品房、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加装电梯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遵循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原则。

2.回迁安置房加装电梯项目,按照成片加装实际开工数量可先行拨付管线迁移补助,剩余财政资金补助遵循事后审核、按实拨付原则。

(二)资金补助审核。

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应重点审核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土地上、四层(含)以上的既有住宅;

2.非单一产权;

3.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4.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5.已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对暂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安置房小区等加装电梯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区级加梯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附该房屋属于非单一产权的相关印证材料,加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后,报区加梯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住建局报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因历史遗留问题暂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加梯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附房屋相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后,报区加梯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核准拨付。

(三)补助标准。

1.电梯相关资金补助。

(1)对余杭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纳入区政府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库和回迁安置房加装电梯总量达到该物业小区适合加装电梯条件总单元楼量30%及以上的除外),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1:1分摊。补助资金拨付给各镇(街道)管理,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

(2)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加装电梯项目,加梯业主共同承担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后续运行使用和维护管理等费用,其余费用由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承担,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费用。

纳入区政府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库且在改造项目实施之前三年内已完成的加装电梯,加梯业主除共同承担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后续运行使用和维护管理等费用外,其余加装费用由区财政补助。

(3)回迁安置房加梯总量达到该物业小区适合加装电梯条件总单元楼量30%及以上的,加梯业主共同承担电梯设备采购安装以及后续运行使用和维护管理等费用,其余费用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7:3分摊,其中,镇(街道)承担的费用应列入镇(街道)年度资金预算中。

鼓励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配套一定的项目补助奖励。

2.管线迁移补助。

(1)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管线迁移(除雨污水管外的供水、电力、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费用,由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台补助,超出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补助资金采取定额分配,每台加梯均按固定比例分配补助费用,分配比例为:供电公司50000元/台,水务公司20000元/台,燃气公司10000元/台,电信、华数、移动与联通公司各5000元/台。电信、华数、移动与联通的管线迁移如镇街约定由一家或两家单位统筹迁移完成,管线迁移的补助由镇街拨付至约定的施工单位。

(2)管线迁移涉及的地面开挖、复原及雨、污水管道迁移,由属地镇(街道)实施,由区财政给予3万元/台资金补助,超出部分由镇(街道)承担。

(3)对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的加梯工程,管线迁移费用(包含路面开挖、复原、雨污水管、供水、电力、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费用。  

3.考核补助。

实施加装电梯量化考核,对每完成一台电梯加装,区财政给予镇(街道)8000元/台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可用于人员劳务费用、购买第三方服务、购买加装电梯工作所需物资等。

加装电梯项目通过五方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和加梯归档凭证后,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加梯办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至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

五、其他保障

(一)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可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未来社区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计划统筹推进,落实“综合改一次”要求,协调推进成片、整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并落实必要的资金支持。有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宜结合加装电梯项目增设必要的坡道、扶手、语音播报等无障碍设施,更好地满足使用需求。

(二)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同一小区不同单元加装电梯的,其外观造型、色彩风格宜与小区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并确保加装电梯及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三)建设单位在加装电梯项目取得联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应当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单位在取得联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的,联合审查意见书自行废止,后续加装电梯项目需继续开工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四)区加梯办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加强对加梯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五)区加梯办应会同各镇(街道)加强加装电梯项目后续管理,鼓励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设立加装电梯服务中心,提供维保服务,切实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X日施行。本办法所指的天为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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