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余杭区公租房保障标准适用于哪些保障对象?

答:余杭区公租房保障标准适用的保障对象为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内的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包括通过我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以下简称“第一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第二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第三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第四档”)。

2.公租房保障方式有哪些,可通过什么途径申请?

答: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无住房的家庭按照实物配租优先原则进行保障,有住房的家庭只可申请租赁补贴。

第一、二、三档申请家庭到户籍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相关表格可前往“杭州余杭门户网站-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业务表格下载”进行查阅和下载。第四档申请家庭由申请人登入杭州市民卡APP,进入“市民码-余杭区-筑巢安居-公租房一件事”模块进行线上申请。

3.申请家庭包括哪些家庭成员?

答:申请家庭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其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成年子女在杭州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范围内有房产,且该房产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其成年子女的子女视为有住房条件,不得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4.因参军入伍等原因不得已将户口迁出的,能否申请公租房保障?

答:第一、二、三档申请家庭,申请人如因参军入伍等原因不得已将户籍迁出余杭区后又迁回的,可按前一次落户时间合并计算,如合并计算落户时间已满5年的,能够申请余杭区公租房保障;第四档申请家庭没有落户要求。

5.申请家庭房产核查包括哪些范围?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杭州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征收(或拆搬迁),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建筑面积核计;

(四)上述人员名下的农村批地建房份额(申请家庭成员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面积=该申请家庭成员在批准建造地土地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建房层数×0.8);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属于按份共有的,按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不含)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日期、房屋租赁证更名日期或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6.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可支配收入,退休人员须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

其中,第一、二档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余杭区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的2.5倍,第三、四档家庭应低于余杭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余杭区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每年统计公报数据进行动态调整,余杭区最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7770元、84528 元。

7.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如何计算?

答:根据省建设厅《导则》有关规定:“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申请家庭的货币财产应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

根据余杭区最新公布的数据,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430605元。

8.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省建设厅《导则》有关规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应不超过 30 万元。企业投资额以工商认缴信息中记载的认缴出资额为准(含股东参股)。

9.对申请家庭的车辆有何要求?

答:根据省建设厅《导则》有关规定,结合余杭实际,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当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9.8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非营运机动车辆的数量和价格,其中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价格(不含税价格)为准。

10.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如何核定?

答: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户籍、婚姻、住房以及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并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申请家庭须按照有关要求,授权同意住房保障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查询,住房保障部门可通过省大救助系统,或依托其他主管部门的共享数据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1.动态复核如何实施?

答:动态复核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托省大救助系统反馈的核对报告,或其他部门相关共享数据,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经动态复核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12.保障资格到期如何重新申请?

答:第一、二、三档保障家庭应在保障资格到期前三个月提交申请材料,未及时提交的,保障资格到期自动终止。第四档保障家庭可在保障资格到期后重新在线上进行申请,累计保障时间不超过72个月。

保障家庭资格到期的,应及时重新进行申请,期间如有中断,保障资格自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之日起计算,中断期间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补贴不予补发。

13.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如何进行实物配租登记?

答:已取得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由申请人登入杭州市民卡APP,进入“市民码-余杭区-筑巢安居-公租房一件事-实物登记”模块进行线上登记。其中,新推出的房源按当期登记通告执行;往期房源登记(常态化配租)实行轮候制度,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公司按实物配租登记的先后顺序安排选房和合同签订,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轮候期间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

14.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能否落户,落户应如何办理?

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满足落户政策的情况下,可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可前往“杭州余杭门户网站-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业务表格下载”,下载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证明及承诺书模板,按要求填写后,将证明和承诺书递交至余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13窗口,经盖章确认,将盖章文件及租房合同等材料递交属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实物配租家庭因故退出保障的,在办理房屋腾退手续前,应将落户于该房的所有家庭成员户口迁出;逾期未迁的,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杭州余杭宜居科创有限公司代为将落户于该房的所有家庭成员户迁至本家庭合法固定住所,或杭州余杭宜居科创有限公司和公安部门认可的其他地址。

15.实物配租家庭因故退出保障的,腾退公租房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租房时,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公司安排合理的搬迁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市场价格按照《关于余杭区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通知》(余发改价格〔2022〕20号)规定的第四档超面积部分租金价格执行,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运营管理公司将根据住房租赁协议及相关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申请公租房保障不得与哪些政策同时享受?

答:申请家庭不可同时享受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清北党政机关储备人才租房补贴、高层次紧缺人才租房补贴等租赁补贴政策,以及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选择租补分离的除外)、蓝领公寓等享受政府优惠租金住房的政策。

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申请上述政策,如已正式受理或已取得相应资格,均不可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7.因故需退出公租房保障的,保障资格如何注销?

答:申请家庭需注销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可由申请人登入杭州市民卡APP,进入“市民码-余杭区-筑巢安居-公租房一件事-资格注销”模块进行注销资格。

18.业务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0571-89392829、0571-89391006;

房源情况咨询:0571-8877389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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