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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盘玉华(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252号)、郭志烽(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25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

申请人盘玉华要求你单位: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3962元。

申请人郭志烽要求你单位: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7454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4年5月27日10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252号)、2024年5月27日10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253号)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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