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众康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唐建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42号),申请人唐建国要求你单位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398.7元(计算方式:78797.41÷12个月×3个月×2倍);2、2021年8月28日至2023年11月24日延时加班费4302.16元及2022年10月1日和2023年10月3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207.62元,共计5509.68元(计算方式:78797.41÷12个月÷21.75天×(200%×2天+4小时÷8小时×57周×50%))。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4月18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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