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霖:

本委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杭州凌嘉健身有限公司仓前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784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5月13日10点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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