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象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蕴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38号)、李好(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39号)、海睿桐(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4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38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39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40号)补充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仲裁庭领取补充证据副本(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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