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城管执法局(城管办)拟订的《余杭区城市管理绿地临时借用、占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余杭区城市管理绿地临时借用、占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对城市管理绿地临时借用、占用审批的管理,切实维护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遏制违法侵绿、毁绿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余杭区临平副城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临时借用、占用绿地的,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绿地,包含公建绿地(公园、道路、河道绿地)、单位绿地和居住小区绿地。

四、我区绿地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全区按属地管理模式,设立绿地审批受理点。临平城区受理点设在区城管办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其余受理点分别设在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受理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绿地临时借用、占用审批受理和批准通知单发放。

(二)区城管办负责临平城区借用、占用绿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绿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绿地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具体举措,建立防控机制,做好相应的宣传、劝导、制止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对已批准的绿地审批实行有效的批后监督管理。

(四)由区城管执法局对违反绿地审批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作出处理。

(五)区城管执法、林水、规划、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绿地审批管理工作。

五、绿地审批范围

(一)临时借用绿地审批范围

1.非公益性商业性活动不允许设置在公建绿地范围内;

2.严禁在绿地内堆放各类杂物、擅自设摊;

3.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绿地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或交警部门意见;

4.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审批:

(1)借用地点及5m范围圈内有古树名木、胸径25cm以上乔木或景观主树的;

(2)工程实施下埋管线等设计位置、埋设深度不符合规定的;

(3)工程实施后会对整体绿化景观产生较大影响的。

5.因突发事件如管线抢修等,可先与各受理点联系后在影响范围内先行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补办;

6.其它未尽事宜申报后由区城管办及相关部门协商决定。

(二)永久占用绿地审批范围

1.企业、商铺等因营利性需要原则上不允许占用绿地作为出入口、设置户外广告、指路牌等;

2.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得随意改建为停车场、人行通道等;

3.公共事业性城市家具设置需提供区政府相关部门会议纪要;

4.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绿地需提供规划许可证;

5.其它未尽事宜申报后由城管办、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决定。

六、申报绿地临时借用或占用批准通知单的程序及规定

(一)申报对象

在余杭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需临时借用绿地和占用绿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需提交资料

1.填写《余杭区临时借用绿地审报单》或《余杭区占用绿地审报单》一份;

2.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计划文件、初步设计批复等)一份;

3.需提供绿地平面图(含绿化布置图)一份(1:500为宜);

4.临时借用绿地涉及绿化补偿事宜时,需递交绿地恢复承诺书,占用绿地需提交区规划分局规划调整许可证;

5.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点工作人员对申报的绿地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审核施工图纸,根据实际情况拍照记录和尺寸测量,必要时请申请人陪同;涉及绿地临时借用恢复(苗木迁移、补植)时,由申请人与承诺书中专业绿化单位协商。

3.自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审批的,填写批准通知单(一式两份)和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批准通知单(回执联);不同意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余价〔2000〕147号、余财综〔2000〕337号)精神,标准如下:

1. 临时借用绿地补偿费标准为0.60元/平方米•天;

2. 占用绿地(二级公共绿地)易地补偿费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三级公共绿地)易地补偿费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七、临时借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借用单位在借用期满后应及时恢复绿地原状,逾期三个月不恢复原状的,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八、占用现有绿地50平方米以上的,需上报区城管办审核,并由城管办报区政府审批。

九、各受理点应严格规范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审批情况每月报区城管办备案。

十、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余政办[2010]272.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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