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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武海洋(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25号)、余卓文(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26号)、赵星雅(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27号)、沈炀焜(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2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四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25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26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27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5128号)补充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仲裁庭领取补充证据副本(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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