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更好发挥公共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加大计划生育惠民投入力度,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并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1.本人及配偶户籍均在本区内,且双方或其中一方没有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和发放时间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奖扶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于每年的9月底前发放完毕,一年发放一次。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
奖励扶助经费除省奖扶专项补助外,其余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安排,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奖励扶助标准等具体政策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