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所有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余杭区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所有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确保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切实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是指,由本区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国有土地内组织实施的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含高层、小高层)。
本意见所称的权利申请人,指依照相关规定入住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
二、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一)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房屋所有权权属性质为“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
(二)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本区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应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提出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
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以下程序:
1.核对安置人员资格;
2.由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权利申请人办理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代为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三)本区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在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竣工后进行安置前,应会同村委会将安置人员名单造册,填写安置确认表后报区房改办和所属镇乡(街道、开发区),经核实符合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安置资格的人员方可予以安置。
(四)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余杭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建管中心(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立项批复(校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红线图);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8.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单原件;
10.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
11.消防验收合格证;
12.住宅物业保修金缴交确认单;
13.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及附图;
14.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5.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权利申请人为安置协议签订人,申请人在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私有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登记领证,权利人申请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余杭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3.建设单位出具的安置协议证明原件;
4.安置房屋确认表原件(须经区房改办、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盖章确认,并报区多(高)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权利申请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契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
对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分三个步骤办理。一是初始登记,由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二是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三是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土地使用证。
(一)土地初始登记申请主体和必备资料
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项目用地由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
申请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必备资料: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各1份);
3.建管中心(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各1份);
4.用地批复(整套材料包括划拨用地决定书)(原件1份);
5.测量成果(包括宗地测绘成果表1份、宗地图原件2份、宗地草图1份);
6.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原件1份);
7.建筑物(房屋)状况一览表(原件1份);
8.土地权属调查意见表(原件1份,由国土所填写)。
(二)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
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由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通过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竣工复核验收后,对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的住宅凭建设单位出具的安置协议证明和安置清单核发土地分割登记许可证。
申请办理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时应提供的必备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
2.建管中心(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各1份);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书(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7.地名办出具的标准地名文件(原件1份);
8.竣工后土地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面积分摊表);
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0.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原件1份);
11.建设单位出具的安置协议证明和安置清单。
(三)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程序和必备资料
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竣工复核验收后,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人就可凭土地分割登记许可证和房产证及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土地证。
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必备资料:
1.土地分割登记许可证(原件1份,到建管理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宗地图(复印件2份,由建管理中心提供);
4.契证(复印件1份);
5.建设单位出具的安置协议证明(复印件1份);
6.安置房屋确认表(复印件1份);
7.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8.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相应材料:
(1)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属共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契证办理
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契证办理按房改房相关政策办理,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安置协议证明(复印件1份);
2.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上市交易意见
(一)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三证的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交易后房产性质不属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
(二)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转让时所有权人按房改房上市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所有权人(卖方)上市交易时涉及的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由转让方承担。
(四)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其房产性质仍为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