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物价局、区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三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余杭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效率,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收费管理,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乡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工业废物、社会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的对象为:本区境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等。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由提供服务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向收费对象收取,也可由服务单位委托相关物业企业、社区居委会、村民自治组织等机构或单位代收。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服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由不同主体完成的,在不重复收费的情况下可分环节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处理的成本主要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具体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第六条 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根据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
第七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对涉及城镇居民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对非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垃圾处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征收方式,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确定。
1.对城镇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口),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其中,居民小区已实行物业收费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从物业服务费中开支;未实行物业收费管理的,其垃圾处理服务费由社区居委会按规定的标准向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口)代收。
2.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单位,可按垃圾产生量收取(垃圾产生量也可按月或按年核定)。
3.对公共交通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座位数收取。
4.对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和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人员,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有收集和运输能力的单位,按规定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当免收相应的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
第十条 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查处乱收费和违规使用行为。
第十一条 在农村逐步推行垃圾处理服务收费制度,推进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步伐。积极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区处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垃圾处理资金筹措机制,加快形成垃圾处理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机制。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由服务双方单位协商确定,经双方同意也可参照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区原有垃圾处理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余杭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收费对象 | 收费项目 | 原收费标准 | 调整后收费标准 |
城镇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口) | 1.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化粪清运 | 成套住房6元/户·月;集体宿舍按每人2元/月计收,但每室每月最高不超过6元 | 成套住房5元/户·月;集体宿舍按每人2元/月计收,但每室每月最高不超过5元 |
2.马桶清理费 | 10元/只·月 | 10元/只·月 | |
3.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按每次装修计收) | 60平方米(含)以下100元/户,60平方米—160平方米(含)150元/户,160平方米以上180元/户 | 90平方米(含)以下100元/户,90平方米—140平方米(含)150元/户,140平方米以上200元/户 |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等单位 | 1.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 | 30元/吨 | 125元/吨(其中清运费70元/吨,处置费55元/吨);对按规定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只收取处置费,不收清运费;取消单位门前三包保洁费 |
2.化粪池清运处置费 | 300元/只·年(省标3号以上每增1号增收100元) | 1000元/只·年(常年服务)或由双方协商按吨·次计收 | |
3.非住宅房屋装潢装饰垃圾清运费 | 120元/户 | 由双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