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7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余杭区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余政办 〔2013〕2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区内常住户籍,或持有区内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二)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三)申请人须在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区内的营业执照和6个月(含)以上完税证明; (四)申请家庭在区内无房;
(五)申请家庭未享受区内人才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六)申请家庭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中的申请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或未婚、离异、丧偶的单身家庭。直系亲属如果符合申请条件,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三、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在当期受理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所在单位受理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在单位内公示7天,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到单位属地的镇街(开发区)或主管部门。
(三)审核。镇街(开发区)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区级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人社局、区公积金中心、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流转审核。审核结果确认后,在余杭晨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享受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二)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三)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公租房实际承租面积少于申请家庭应享受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补差。
五、申请家庭在区内的下列房产纳入核查范围:
(一)申请家庭拥有的私有房产;
(二)申请家庭承租的各类公房;
(三)申请家庭房屋已拆迁(含货币安置)的;
(四)申请家庭有农村批地建房或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的。
以上各项中所涉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查范围。房产核查以《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租赁证》中注明的承租人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安置对象为准。
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参照承租房屋所在地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制定。具体标准在每期公租房受理通告中明确。
七、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配租方法为:
(一)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当期的受理通告中明确公租房配额数量。如当期配额数量少于公租房准入家庭数量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取得配租顺序号,按当期配额数量确定配租名额,并发放配租证。
(二)保障家庭因配额数量不足未能纳入当期配租名额的,实行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配额情况按配租顺序号优先予以保障。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重新申请。
(三)保障家庭须自行在区内租赁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派出所备案登记。所租房屋须符合余杭区公租房收储标准。
(四)保障家庭纳入当期配租名额的,未在配租证规定期限内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
八、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租房年审复核方法为: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6年。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对保障家庭的房产情况及其自行递交的家庭成员、就业等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3年期满后,保障家庭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按规定适时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九、保障家庭享受的公租房租金补贴经核定后定期发放给房屋出租人,不足部分租金由承租人自行支付。
十、租赁期满一年后,房屋出租人享受相当于一个月租金标准的房屋整修补贴。房屋整修补贴不高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公租房收储租金定价标准。租赁期满6年的,额外再享受一次房屋整修补贴。
十一、保障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自取得各类房产之日起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退出公租房保障。
十二、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合同信息登记备案、租金补贴核定发放、企业告知书发放、巡查回访等相关工作。
十三、申请人离开区内工作单位的,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由原所在单位及时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一个过渡期的住房保障。过渡期是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至最近一次已发放租金补贴期满之日止。
十四、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的,自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并返还骗取的租金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二)擅自将公租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三)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等其他行为的。
对有以上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对有以上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十六、保障家庭有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保障家庭成员相关违规信息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二)保障家庭成员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企业、镇、街(开发区)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信息,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十八、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制。
十九、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余杭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doc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