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经济困难的受援人财产保全担保难的问题,余杭区司法局与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协商,实行法律援助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担保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民商事案件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选取一家区内担保机构,开展法律援助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免费担保业务,每年签订一次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开展工作。
第三条 开展法律援助民商事案件诉讼保全业务的担保机构每年度向法院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担保业务收费台帐等);
3、担保机构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简介、高管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历简介;
4、协议书副本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法律援助民商事案件的受援人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由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审查。
第五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给予担保的,向援助律师出具担保联系单。
援助律师收到担保联系单后,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法院提交有关资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中心有权决定解除与担保机构的协议:
1、担保机构发生违规操作行为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担保机构的其他行为给法院或援助中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诉讼保全案件区法院认为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经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