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

现将《余杭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3年7月11日 

余杭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奖励补助机制,不断激发全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余杭”中的独特作用,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余杭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3]9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按照“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对全区各镇(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及调解信息员(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除外)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

各镇(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并已履行完毕的民事纠纷。按照民事纠纷的难易程度和调解工作量,具体分为四种类型:

1、简单民事纠纷。具体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赔偿标的在3万元以下并能即时履行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执不大的民事纠纷。

2、比较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具体包括:涉及公民与公民间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土地、山林纠纷,涉及公民与公民间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跨镇、街道纠纷,因治安案件引发的轻微伤纠纷,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民事纠纷,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引发的一般性民事纠纷,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劳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一般纠纷,赔偿标的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不包括20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案情比较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

3、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具体包括:因征用拆迁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有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涉法、涉诉纠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引发的纠纷,10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抬尸闹事事件,赔偿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纠纷及其他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

4、特别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是指因历史性遗留问题,涉及面广、影响大、对纠纷事实有争议,调处难度特别大的纠纷。

三、奖励标准

1、简单民事纠纷口头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60元。

2、简单民事纠纷书面调解成功并有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200元。

3、比较重大疑难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500元。

4、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材料,协议履行完毕,每件奖励1500元。

5、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成功并有规范的案卷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20000元。

四、奖励兑现方法

1、以奖代补实行按季申报并考核。各司法所根据区司法局统一安排,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镇(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纠纷登记簿、协议书及案卷的统计、初审和汇总。

2、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每季对各司法所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各调委会调解纠纷的登记簿、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调解案卷,并按一定比例走访纠纷当事人和进行抽查,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和抽查后提出意见,再呈报局长审批。

3、村、社区调委会案件奖励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由各司法所按季到区司法局领取,并负责发放到具体调解纠纷的调解人员,并将由各调解员领款签名的“以奖代补”发放表在年底集中上交到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各镇、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调委会案件奖励经费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承担。

五、调解文书要求

1、简单民事纠纷口头调解,以纠纷登记为准。民事纠纷调解登记表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含联系电话)、案由、纠纷调解经过及协议履行情况、调委会名称及调解员姓名等。

2、简单民事纠纷书面调解,必须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协议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经过及协议达成具体内容、当事人签名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签名和盖章、协议签订时间等。

3、比较重大疑难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调解,必须做到一案一卷,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调解案卷具体包括调解申请表、调解登记表、调查记录、调解通知书存根、调解记录、调解告知书、调解协议书、送达回执、结案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六、相关制度

1、司法所必须按照奖励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每发现一件除双倍退还奖金外,将予通报批评。

2、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引发“民转刑”、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械斗事件的,扣除所在调委会当季“以奖代补”奖励经费。

3、奖励经费领取后,司法所要及时、足额发给人民调解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克扣、挪用。

七、其他

1、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余杭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停止实施。

2、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和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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