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

杭州市余杭区地震应急预案

为依法、有序、快速、高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如下预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其他涉及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军地联动、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快速反应、自救互救的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区地震应急组织机构

1.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日常防震减灾工作及有感地震事件处置,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区科技局(地震局)负责人担任。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地震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土余杭分局、区住建局(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林水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广电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风景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人防办(民防局)、区新闻传媒中心、区供销联社、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供电公司、区气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人民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下设办公室,由区科技局(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本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须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其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具体包括:部署、监督和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和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统筹、调度和指挥各救援力量;统一震情、灾情的新闻发布口径;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可适时调整。在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区长担任总指挥长,成员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0个应急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区人武部、区科技局(地震局)等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领导的指示、要求,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

当本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须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1)指挥协调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兼)

由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牵头,区人武部、区科技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①选择确定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址,完善相关设施和应急指挥保障体系。

②根据震情速报和灾情报告,组织综合分析和判断。

③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④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军队和有关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地震现场指挥部以及上级地震紧急救援队、外援地震救援队伍的应急工作。

⑤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协调地震灾害损失调查。

⑥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⑦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⑧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震情收集与震害评估组

由区科技局(地震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安全监管局、国土余杭分局、区公安分局、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瓶窑中学地震测报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地震信息,调查地震破坏程度和损失情况,统计伤亡人数。会同上级地震部门评估地震烈度,掌握震情动态,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编写震情通报。

(3)抢险救援组

由区人武部牵头,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人防办(民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城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营救、寻找受伤、失踪和遇难人员,抢救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水利工程设施及运送伤病员、救灾物资,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4)救护防疫组

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林水局、区公安分局、区红十字会、团区委、区民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医疗救护力量配置方案,统筹分配灾区医疗资源;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救护转运和医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接受和安排国际、国内红十字会紧急救援;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物资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局、区供销联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储运、调配、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切实保障群众生活急需品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6)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区住建局(规划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林水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供电公司、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通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抢救遭受破坏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重要建筑物、房屋等抗震加固,遏止次生灾害,保障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安全环境。

(7)治安维护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震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扑救火灾、保证震区社会安全和救灾物资安全。

(8)生活保障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人防办(民防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保障灾区必需的资金和物资供应,转移疏散安置震区灾民,妥善处理灾民、孤老幼残人员的生活困难及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做好政府救济、保险理赔和国际、国内社会各界紧急救援财物的接受、安排工作。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生活保障服务。

(9)救灾财务组

由区财政局牵头,区民政局、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地震应急和救灾经费,负责提出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市申报救灾经费。

(10)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广电台、区新闻传媒中心、区科技局(地震局)、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和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经批准的新闻发布及自救、互救和卫生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三、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20%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5.0-6.0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4.0-5.0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3.0-4.0级地震。

(二)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三)运行机制

1.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2.指挥协调机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区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4.先期处置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第一时间主动、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疏散安置、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四、应急响应

(一)Ⅳ级响应

1.先期处置与信息报送

本区域发生一般(3.0-4.0级)地震灾害时,区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全体成员迅速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兼,地址:区政府北楼301室)集结。区政府在震后1小时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1)听取区科技局(地震局)有关地震时间、震中、震级、震源深度等情况通报和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初判地震灾害等级。

(2)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采取Ⅳ级响应。

(3)宣布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震后应急、抗震救灾工作,下达相关命令并同时报市政府。

(4)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和救灾需求,研究确定救灾队伍规模,请求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

(5)根据震灾区域分布和交通通讯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组成现场指挥小组,赴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开展现场指挥。

(6)根据震情发展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报请省政府发布震后应急期,包括进入震后应急期的适用区域,以及灾区紧急处理权限。

紧急会议结束后,及时召开震情发布会,通报地震震级、震中心位置、震源深度(以国家和省地震局提供的震情信息为依据)和本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初步统计情况,发布区政府关于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的命令。

2.指挥和协调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活动。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村、社区和企业开展自救互救,首先要尽快把伤病人员抢救出来,并迅速组织灾区人员撤离危险地段,震灾过后(震情缓解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排除路障,协助恢复本地交通,确保救灾队伍、物资和伤病人员安全进出灾区。对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要采取临时监控措施,必要时可主动向邻近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和当地驻军请求援助。

3.应急处置

各地震专项应急工作组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根据地震灾害等级,迅速作出反应,做好下列工作:

(1)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下,迅速集结赴灾区抢险救灾队伍,抢险人员要配备携带必要的挖掘器械,尽快到达指定地点,要以救人为中心展开工作。

(2)交通、铁路等部门要迅速对遭受破坏的公路、铁路、水港桥涵等设施组织抢修恢复。应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病员、灾民疏散的交通需要。其它有交通运输工具的部门应当无条件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必要时请求驻军和武警部队援助。    

(3)电信和移动、联通等公司要立即为救灾提供有、无线等通信手段,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并尽快修复灾区受损的通信机线等设备和设施。其他有通信设施的部门,应优先为抗震救灾服务。

(4)供水、供电、供气公司要先行关闭灾区受损管线,注意控制次生灾害。对遭受破坏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各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修复;要努力保证灾区生活、消防用水、用电急需,必要时可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度车船运水应急。  

(5)卫生部门要立即启动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和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等工作。

(6)民政等部门要帮助灾区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解决灾民基本生活和医疗困难,同时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民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要协同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保险赔付和死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

为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供销联社等部门应保证灾区临时生活急需品的调配供应,必要时可下达指令性紧急生产计划。

(7)公安部门应加强对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对要害部门、重要目标、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尽快稳定社会秩序,及时对通往灾区的交通干线、航道码头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迅速疏通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可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省、市政府批准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

消防部门要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必要时组织实施以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为重点的灭火救灾工作。

(8)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须严格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及时向公众播发。围绕提升民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避难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政策、法规宣传教育,配合救灾进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注意平息所发生的社会谣言。

(9)住建、林水、电力、安监等部门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临时抗震加固,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10)地震主管部门应保持与省、市地震部门的联络,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震区地震监测和地震活动趋势分析工作;协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开展灾区震害损失与人员伤亡统计评估工作,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11)区外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申请进入震区手续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酌情处理,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4.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供气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二)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本区域发生较大(4.0级)以上地震灾害时,依照国务院、浙江省和杭州市的决定分别采取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国家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照Ⅳ级响应基本方法、程序和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标准、要求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五、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一)地震应急启动阶段

1.震情收集通报

本区域内发生地震后,区科技局(地震局)迅速向省市地震局了解“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对于达到或相当于本区域内3.0级以上的地震,迅速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同时通报区有关部门和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灾情收集报告

地震灾情收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当本区域发生地震灾害时,区科技局(地震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收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后2小时内(夜晚延长至3小时)上报灾情简报;震后3小时内上报灾情要报;震后6小时内上报灾情详报;之后每隔6小时上报一次灾情详报。

各镇(街道、开发区)迅速调查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区科技局(地震局)、民政局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通信联络不畅时也可越级报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照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范围,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相关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送区地震主管部门。

(二)抢险救灾实施阶段

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第一周之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主要是抢险救灾。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其后,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尸体无害化处理和防疫、遇难者善后处理、基础设施抢修、次生灾害防御、社会治安维护、灾害调查与评估等工作上。

(三)应急响应结束阶段

1.应急工作善后处置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后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2.应急期工作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总结应急期工作,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应急期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四)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1.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相关部门根据灾害程度和重建需要,积极配合国务院和省、市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以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人武部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兼区地震应急救援队,应配备适当地震救援专业搜救设备,设立相应训练课程。辖区内武警部队、各级各类综合救援队、医院、红十字会、各类工程抢修抢险队和志愿者队伍,应将地震应急救援纳入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和抗灾能力。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防震减灾“三网一员” (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二)指挥平台保障

将地震应急指挥功能纳入区应急联动指挥系统平台,当发生3.0级以上有人员伤亡的地震灾害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平台)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平台的建设要做到信息共享、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确保对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在区科技局(地震局)建立有感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平台,作为区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的补充,平时发生有感地震和其他地震事件时,该平台(指挥室)承担应急指挥职能。区民防应急救援指挥车应兼具地震应急指挥功能,以保障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区科技局(地震局)和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应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网络,建成规模适度、动态储备的区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四)制度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有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各成员单位完善具体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抗震救灾指挥协同能力。

(五)基础设施保障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施工、验收。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场所,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并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建好管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民政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告知公众。通信、电力、广播电视、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应根据《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建好各自的应急保障体系。

区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依法开展对审批项目抗震设防和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管工作,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包括未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将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高层建筑中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的建设工程项目,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以及未按《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将“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等九类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不予批准。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地震等部门和共青团、红十字会、科协等组织,要通力协作,经常性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学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与监督。

地震应急相关管理部门和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相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区级层面的地震应急指挥演练。

七、其他涉及地震事件应急

(一)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本区域发生的、民众普遍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未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本区域发生3.0级以下有感地震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省、市地震局了解震情,在接到上级地震情况通报后,迅速向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报告(地震时间、震中位置和初判震级),视情提出相关应急工作建议。

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应迅速将地震影响程度如实报告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技局(地震局),地址:临平东湖中路239号)。如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区有关部门及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与省市地震部门联系,请求指导和帮助。

如地震发生后,当地发生停工、停产、人员外流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再按以下预案作出反应:

1.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根据震情汇报,研究应急对策,并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指派震区现场工作组,协助指导震区做好工作,迅速稳定人心,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2.供电、电信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应急指挥场所、领导机关应急用电和对外通信畅通。

3.区政府及时将震害影响及处理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有关部门,请求帮助指导。若上级震情分析预报有发生灾害性地震可能,区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4.新闻宣传部门迅速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联系,按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向社会报道有关地震情况,必要时开展地震社会宣传,平息所出现的地震误传和谣传,尽快消除地震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二)毗邻地震事件应急

当辖区外发生地震,造成本区民众有普遍震感但未造成直接灾害时,按有感地震事件应急。邻近地(海)域发生地震或产生海啸使本区域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毗邻区、县(市)的群众大量进入本区境内避难时,由区民政局牵头,指导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妥善安置避难灾民,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区政府视情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响应,部署和指挥有关应急工作。

(三)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是指在本区域内出现较大范围的地震传言,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震传言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区科技局(地震局)会同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迅速查明地震传言波及的范围、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

2.区政府会同省市地震局判断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部署地震、宣传等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谣传。

3.传言发生地各级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落实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和告诫,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4.区宣传机构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5.如传言事态严重或加剧,报请省市地震局派出工作组赴发生地区,协助平息谣传。

6.地震传言事件结束后,区科技局(地震局)将地震传言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区政府,并抄送省、市地震局。

八、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区级地震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市地震局备案,由区科技局(地震局)和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操作手册。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单位结合应急工作职责,制订各自地震应急预案,报区科技局(地震局)备案(备案文件原则上采用电子文件格式,通过区综合办公平台和网上电子信箱发送,下同)。

下列企事业单位均应制订(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和区科技局(地震局)备案。

1.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公路、铁路、地铁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2.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车站、企业、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3.矿山、水库、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经营管理或者生产储备单位及其他大型厂矿企业;

4.广播电视、金融、保密、档案、文物等特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适时对预案及其操作手册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原则上与上一级预案相一致。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镇(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发生变动时,应将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和通信联络方式及时报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监督检查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应急、发改、民政、安监、地震等部门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生命线工程的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四)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余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余杭区地震应急预案》(余政发〔2006〕56号)同时废止。

余政发[2015]16.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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