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我区非工业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第13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区非工业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精神,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加强全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营造共同监管氛围,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以下建设用地指非工业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重要性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实现固定资产高效投资,有效防止闲置浪费土地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有效途径,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预防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必然选择。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主要依据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规定、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重点对建设项目用地下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1.出让土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2.是否按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发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3.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主要措施
1.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及设置出让要求。土地出让前,各招商主体和职能部门在编制审核宗地的产业类别、投资规模、环保标准、规划条件、用地规模、建设周期和投产期限等出让要求时,应按规划及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出让条件和要求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土地出让后,受让人要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及时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和调整出让条件、要求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中其他条款内容。
2.合理设置开工、竣工期限。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开工期限,原则上为交地之日起1年,划拨土地开工期限为《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1年,协议出让土地开工期限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划拨土地和协议出让土地,供地审批完成即视同已按现状交地。不同用途项目建设周期按附表确定。在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用地或用地量较大的基础设施工程,开竣工期限可酌情放宽,但应在编制供地方案时报经区政府批准。混合用途的地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竣工期限。开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建设项目最后一期主体结顶之日为准(基础设施项目以完成最后一期土建之日为准)。
3.建立招商合同制度,探索履约保证金机制,明确跟踪管理分工。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要将合同信息及时告知招商(做地)主体或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针对招商引资地块,各招商主体要在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与其签订《招商合同》,进一步对产业类别、投资强度及总额、投资到位及开竣工期限、产出值等投资要求进行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增强约束力。有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可以实行履约保证金机制。招商合同签订后,招商主体作为招商合同跟踪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对招商合同履行负全责,做到招商与监督并重。对用地单位擅自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合同约定的,国土部门和招商主体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4.定期督促用地单位缴纳土地价款。国土部门要积极会同招商(做地)主体、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以及财政、建设、招商等相关单位,加大联合催缴力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要及时提醒用地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单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催缴通知书;经催缴仍欠缴超过45日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超过60日的,由多部门联合约谈用地单位。如用地单位仍无法缴清欠款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启动无偿收回程序。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在未付清合同欠款前应暂停其参加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对确因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延期缴纳出让价款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顺延出让价款支付时间和开竣工时间,但造成延期的责任主体,必须承诺消除原因的时限,并承担相应责任。
5.优化审批环节,加强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林水、招商等政府相关部门应互相合作,在规定时限内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核时间,及时开展初步设计评审、规划方案会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招商主体要指定专人协助用地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方案设计、企业登记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发改和建设(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及要求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调整并限期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招拍挂土地,原则上成交后规划指标不得调整。
6.定期督促用地单位办理供地手续。针对划拨土地,在建设项目农转用、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国土部门应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办理供地手续,超过30日未办理的,要发出督促通知书;发出督促通知书后用地单位超过3个月未到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系统内予以通报,并将其作为年底国土类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用地单位经催促超过6个月仍未到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的,报请批准取消其项目,另行供地。针对协议及招拍挂出让土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协助用地单位办理前期手续,确保用地单位能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内开发建设。在用地单位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国土部门要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办理供地手续,超过30日未办理的,要发出督促通知书。国土部门发出督促通知书后,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一直不来办理供地手续的,自督促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该项目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查处。
7.实行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国土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要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单位应在开工、竣工前15日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国土部门应会同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和招商主体在用地单位申报的开工、竣工日期派人现场踏看,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内容进行核验。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的,用地单位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国土部门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原因的证明材料。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企业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8.继续实行建设用地挂牌施工制度。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用地公示牌,实行“挂牌施工”。公示牌由国土部门统一制作,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用地批准机关及文号、土地用途、土地坐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公示时间从批准的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至项目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要把挂牌施工情况作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未按要求挂牌施工的,国土部门和当地镇(街道、开发区)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纠正。
9.建立健全建设用地跟踪检查制度。以国土部门、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和招商主体为共同责任主体,以《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为载体,切实强化对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情况的监管。建设用地批准后,要按项目建立《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并明确国土部门牵头,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和招商主体落实具体监管人员,联合定期赴项目用地现场检查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其中,项目交地、合同约定开工和竣工日(业主申报开工、竣工日)必须到场,其他时间不少于每季度检查一次。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建设用地问题,监管人员要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详细记录,并由用地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如发现离约定开工日3个月,用地单位尚未开展施工准备工作的,要向用地单位发出《提示开工通知书》,提醒用地单位抓紧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按期开工;离约定竣工日3个月发现项目很难按时竣工的,要发出《督促限期竣工通知书》,督促用地单位抓紧施工建设;发现在约定时间仍未开工或竣工的,由国土部门及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查处理。招拍挂出让地块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建设的,受让单位在申请参与新的土地出让时必须出具已受让地块限期开工的书面承诺,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50%缴纳。
10.健全建设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工作机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各相关部门申请专项竣工复核验收。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和招商主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土地用途、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以及涉及中小套型比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国土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出让金收缴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和招商主体对项目开竣工时间、项目招商引资等动态规定进行专项复核验收;各专项复核验收通过后,用地单位凭相关验收合格意见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各专项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有关事项进行整改。凡用地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针对出让前有土地产出效率(销售收入、利税)的商业办公类项目,财政部门要在项目实际运行1年内对完成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11.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考核制度。建设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和招商主体是批后监管的具体执行者、监督者、责任人,特别是出让前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开竣工期限、投资额及投资强度、产出值等出让条件并写入出让合同的,依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出让条件的主体负责项目的全程管理,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时,由提出出让条件的主体出具书面意见,如有不符合招商条件和合同约定的,须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待整改后才可通过复核验收;凡由于政府原因引起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并经招商主体书面确认的,复核验收予以通过。要将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和招商主体年度重点工作,并由区政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签订建设用地招商合同的,因招商主体前期工作不落实等原因违约在先,造成用地单位不能按期投资建设的,或招商主体不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取消招商引资有关奖励。
四、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把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放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推进创建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活动顺利开展的有力抓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举措,深化落实。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责任,落实分工,真正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覆盖到每宗地块、各个环节。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3.深化宣传,营造氛围。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要按照批后监管工作总体要求,通过多种途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积极作用,努力提高全区节约集约高效用地意识,逐步形成良好的用地环境,为实施“环境立区”战略,建设“品质之城,美丽之洲”奠定坚实基础。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附表:
不同用途项目建设周期分类表
类别 |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或土地面积(亩) | 建设周期 |
住宅用地 | 小于10万平方米(含) | 2年 |
10-20万平方米(含) | 2年半 | |
20万平方米以上 | 3年 | |
公建用地 | 小于8万平方米(含) | 2年 |
8-15万平方米(含) | 2年半 | |
大于15万平方米 | 3年 | |
基础设施用地 | 小于100亩(含) | 3年 |
100-200亩(含) | 4年 | |
200亩以上 | 4年半 |
注:建设用地竣工期限=开工期限+建设周期。公建用地包括商服用地,科教文卫、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风景名胜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公园与绿地),特殊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