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公益林区划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日
杭州市余杭区公益林区划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考核办法(暂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西部山区生态保护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区公益林区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益林区划目标和范围
(一)区划范围
瓶窑组团各镇和中泰、闲林街道是杭州市重要的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其生态价值、区位价值十分重要,为我区公益林保护区。
2009年已区划界定的瓶窑组团各镇以及中泰街道紫荆村、白云村,闲林街道云栖村、桦树村、里项村等5村省级公益林、区级保护林(以下合称公益林)保持不变。
(二)区划类型和标准
根据现有森林资源状况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要求,兼顾保护和发展相促进,区划分为三个层级:
1.省级公益林。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区划确定为省级公益林的范围和面积保持不变,按照《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实施严格管理。
2.区级保护林。瓶窑组团各镇和中泰、闲林街道除省级公益林以外的其他山林,原则上全部纳入区级保护林区划范围,享受区公益林专项财政扶持政策。以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恢复为目标,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开发利用。
3.其他林地。各类经济林地(茶叶、水果、干果等)和已开发利用的林地、矿山采矿采石迹地、已造田造地的林地,以及3至5年内需预留开发的低丘缓坡林地,不纳入区级保护林的区划范围,也不享受补偿政策。
二、公益林区划方法
(一)区划分布范围。以森林资源二类清查为依据,在余杭区森林资源1:10000分布图上,按照上述原则,勾绘出省级公益林、区级保护林、其他林地三个层级的分布区域,并以行政村(或社区,下同)为单位,对应区划四至范围,形成每种类型的森林资源林业小班清册,按实际面积统计三个层级的相关数据。
(二)建立农户清册和面积清册。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三个层级的分布范围,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同)、村委会(或居委会,下同)联合核实三个层级的林权证面积。以行政村为单位,以林权证面积为依据,建立拟补偿农户和不补偿农户的农户清册、面积清册。列为省级公益林补偿对象的农户应单独建册。
(三)公示核实。编列到组到户补偿清册后,由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发布补偿清册进行公示,并通知补偿对象进行核对,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编印成册,村民组长、村委会主任签名确认,加盖公章,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四)核实汇总。相关镇街对各行政村上报的清册名单和面积,要认真进行核实。重点核实三个层级的区划范围与相对应的林权证面积情况,享受补偿政策对象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区林水局审核无异议的镇,应当编制补偿农户的基础信息。
(五)主管部门核查。在区划保护范围和建立补偿清册过程中,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相关镇调整核实并重新上报。
(六)区划成果确定。区划材料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编制成《区划界定成果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七)其他。中泰街道除紫荆村、白云村外,以及闲林街道除云栖村、桦树村、里项村外,其他行政村(社区)计划新纳入公益林范围按本区划方法执行。
三、公益林补偿标准和方法
(一)补偿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公益林补偿政策,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保持40元/亩不变,区级保护林补偿标准提高到30元/亩,其中到户损失性补偿标准统一提高到25元/亩。今后,根据省政府相关政策,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1.省级公益林。按林权证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每亩40元,其中:到户损失性补偿费25元/亩,护林员劳务费5元/亩,公共管护费2元/亩,考核奖励8元/亩。
2.区级保护林。按林权证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每亩30元,其中:到户损失性补偿费25元/亩,护林员劳务费3元/亩,考核奖励2元/亩。
(二)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方法
1.到户损失性补偿资金。通过“余杭区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又称农民直补“一卡通”系统)发放。在每年9月底前直接拨付到各农户存折中。
2.护林员劳务费。由区财政拨付到相关镇街。由各镇街根据考核情况,分次直接拨付到各护林员个人存折中。
3.考核奖励资金。公益林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组织进行公益林建设管理考核。涉及公益林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另行发文明确。经考核合格的,考核奖励资金下达到各镇。各镇应对各行政村的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奖励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及林业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禁止用于工资性支出、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奖励和业务招待费支出。
4.公共管护经费。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专门建账,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全区公益林的区划管理、数据动态监测、公益林建设项目、宣传培训、信息系统维护等支出。
5.其他国有山、集体统管山资金发放。村组集体统管山,损失性补偿资金统一发放到村集体。国有山、镇林场的山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管理人。以生态保护为目的进行流转的山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流转人(房地产项目、农庄项目除外)。国有山、统管山损失性补偿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决策,作为公益林非经营性集体收入单独核算、规范使用,并予以公示。
四、健全公益林管理组织体系
(一)健全公益林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公益林管理体系,设立三级管理机制:区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余杭区公益林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公益林的区划、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设立公益林监管员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公益林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各行政村设立公益林管护中心,主要任务是协助镇公益林监管员办公室,组织管理专、兼职的公益林护林员队伍,掌握并报告违反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的情况等。
(二)强化公益林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公益林监管队伍。各镇要加强公益林监管员办公室的队伍建设;村级公益林管护中心负责人和护林员,由所在村委民主推荐,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区级专业培训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公布确定,并纳入公益林监管员办公室管理。
(三)健全区、镇、村级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各镇对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村级公益林管护中心不单独设账,日常开支纳入各镇公益林专账支出管理。
(四)健全公益林档案管理。要动态反映辖区内公益林的动态变化。要将界定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协议和公示征询等资料分门别类,整理成册;公益林管理考核、日常管理台账等工作应纳入档案管理。
(五)规范公益林区划调整。涉及省级公益林调整的,按照《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变更调整规范》执行;涉及区级保护林调整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
五、加强领导,确保公益林补偿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公益林的区划界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落实区委、区政府“环境立区”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是倡导生态伦理、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更是山区、半山区农村社区发展和民生提升工程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及时化解矛盾,合力做好区划界定和管理工作。
(二)克难攻坚,维护稳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山区、半山区农民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民心工程。在落实补偿政策时,必须认真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凝聚共识;在具体操作上要做到公开、透明,既要按照保护生态的原则将公益林区划好、保护好、培育好,又要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好、使用好,让有限的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刚性保护,保障成效。公益林以培育、恢复森林的生态功能、生态效益为目的,省级公益林纳入省级管理,区划界定面积与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用途;区级保护林区划界定后,应落实封山育林措施,与农户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管理措施,禁止乱砍、乱垦行为。
(四)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公益林区划界定和区划管理、补偿资金发放、监管员和护林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公益林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励资金发放的依据。对公益林区划界定混乱、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管护出现严重问题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考核奖励资金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由区林业水利局负责解释。《关于瓶窑组团生态保护机制公益林区划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余政办〔2009〕33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