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活禽屠宰行为,有效防止禽流感等疫病传播,保障我区居民食用禽肉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家禽定点屠宰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9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源头防控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办〔2014〕1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开展家禽定点屠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屠宰范围和形式

我区实施家禽定点屠宰的范围包括鸡、鸭、鹅、鸽等禽类动物的经营性屠宰行为,采取家禽定点屠宰场与规模家禽养殖场(合作社)自宰点(以下简称家禽自宰点)相结合的方式。

二、屠宰厂(点)规划布局

(一)家禽定点屠宰厂。根据杭政办发电〔2014〕9号明确的“全市原则上设置3个家禽定点屠宰厂”规划布局要求,我区争取设置1个家禽定点屠宰厂(标准详见附件1)。过渡期内,根据我区家禽产品市场消费的实际情况,指定华东家禽交易中心家禽屠宰场为临时家禽集中屠宰点(该场于2005年9月经区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取得家禽屠宰许可),承担我区杀白禽供应任务。临时家禽集中屠宰点确认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重新申请认定。

(二)家禽自宰点。根据市场供应需求和养殖企业意愿,在全区现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家禽保留场(合作社)范围内设置若干家禽自宰点(标准详见附件2)。

三、屠宰厂(点)审批

(一)家禽定点屠宰厂。符合设置条件的家禽定点屠宰厂,向区农业部门申报,经农业、卫生、环保、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初审并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杭州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杭州市政府认定,报省农业厅备案,并由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家禽自宰点。符合设置条件的规模家禽保留场(合作社),须在2014年7月底前经镇街初审后向区农业部门提交申请和建设方案,由区农业局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核认定,报市政府备案并抄告市农业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家禽自宰点确认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重新申请认定。

四、家禽屠宰管理要求

(一)屠宰加工标准化。家禽定点屠宰厂、家禽自宰点必须配备与其屠宰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场地、设备和屠宰加工、品质检验人员,制订并严格执行活禽防疫、消毒和检验等制度。按《禽类屠宰操作规范》等标准屠宰家禽,屠宰净膛后出场。

(二)屠宰检疫规范化。家禽定点屠宰厂、家禽自宰点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屠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执行。经检疫合格的家禽产品凭检疫证明(或分销凭证)和检疫标识进入流通环节。

(三)出场产品可追溯。家禽定点屠宰厂、家禽自宰点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家禽来源、产品流向、肉品卫生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出场的禽产品应当具有企业的检验合格标识,标明禽产品的产地、品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品保质期及其它必要信息。

(四)竞争机制市场化。家禽定点屠宰厂可自行采购活禽进行屠宰,家禽养殖户需要时应提供代宰服务。家禽自宰点仅限屠宰本场养殖活禽,不得开展代宰服务。在我区销售的家禽产品,必须来自区政府定点屠宰厂(点),或区外合法的家禽屠宰企业,并具备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

(五)运行全冷链化。屠宰后的家禽产品按冷链运输方式运送到交易市场、销售终端、直销点进行销售。

(六)环保设施正常化。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家禽定点屠宰的布局、审批和管理等工作由区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订具体管理措施,指导、协调家禽养殖、屠宰、检疫、市场流通等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强化协作。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确保家禽定点屠宰工作顺利实施。区农业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厂初审推荐、家禽自宰点的规划布局以及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和检疫工作。区商务部门牵头,加快建立禽产品冷链供应体系,做好农贸市场禽产品交易区的提升改造工作。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定点屠宰禽类制品的销售、加工和用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环保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厂、家禽自宰点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家出店经营、室外无照商贩贩卖家禽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工作。

(三)广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采取悬挂横幅、发放资料、走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的目的、意义,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绿色消费观念。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达到指导生产、引导消费的目的。

附件:1.家禽定点屠宰厂建设标准

2.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家禽自宰点建设要求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附件1

家禽定点屠宰厂建设标准

1.新建屠宰厂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2.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需求。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家禽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截污纳管条件。

3.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品质检验应当符合《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 T 1340-2007),家禽屠宰检疫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执行。

4.屠宰加工过程应当符合《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8-2004)。

5.出场的禽产品应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 18406.3-2001)的要求。

6.出厂的禽产品运输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应有建立完善的品质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建立应急预案。

8.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检验标识出场。整只出场的,每只禽产品须带有检疫、检验标识;分割包装的,在外包装和最小内包装上须有检疫、检验标识。企业检验标识上应注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的信息。


附件2

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家禽自宰点建设标准

1.规模:家禽年养殖量达30万的养殖场(合作社)可以设家禽自宰点。合作社必须是紧密型,即统一品牌、统一禽苗供应、统一防疫、统一饲料供应、统一经营。对于工商注册的自有品牌,养殖优质鸡的单一规模场,家禽年饲养量放宽到10万羽。

2.场地:选址、布局、设施符合土地规划、食品安全、动物防疫、环保的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自宰点。有相应的家禽浸烫、脱毛、钩挂、屠宰设备。

3.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水源条件。

4.人员:配有专业资质的检验人员,配有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工人。

5.制度:有检验、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建立应急预案。

6.追溯: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检验标识出场。整只出场的,每只禽产品须带有检疫、检验标识;分割包装的,在外包装和最小内包装上须有检疫、检验标识。检验标识上应注明养殖场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的信息。

7.产品:出场的禽产品应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 18406.3-2001)的要求。

8.运输:屠宰后的禽产品运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9.屠宰范围:仅限屠宰本合作社或本场养殖的活禽,不得屠宰其它合作社或养殖场活禽。

余政办[2014]160.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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